外汇入门书籍

2024-06-20 23:14:58 首页 > 股票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第1位网友观点:

  股市处于阴跌状态,还是有很多头条大咖出来引导散户入市,作为一名交易员,深知中国股市的非理性,那些想从外汇期货股票市场赚钱的人,往往都是一群抱着赌博心理的人,而迎接他们的是财富严重缩水的结局。在这里说几句真话,有多少人了解金融市场,有多少人打开交易大门,很少很少。散户对信息的摄取,对基本面的了解,对技术模型的认知,对国家政策的风向,对市场情绪,对板块轮动,对资金炒作,太多的因素又了解多少?我敢说,没有几个。那些所谓的大咖如果能稳定盈利就无需玩起自媒体。对交易员来说,最宝贵的就是时间。点到为止吧,接下来我会写些初级交易入门的文章,给正想入市,或者已经在市场多年仍未看清本质的投资者一些建议。为什么这么做,不是说时间宝贵吗?为什么不录制视频,没必要,只是献给有缘人,在我饭后茶余之际,随手写写的一些心得,或许能带来新的认知,毕竟在这个市场走多远,有多久,取决你的认知,今天就讲这么多。明天开始,有时间就跟大家唠叨股市的本质,股市交易原则,企业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趋势战略,熊市判断原则,交易员的选股操作等。

第2位网友观点:

  最高法最高检经常会出台关于某一个领域的刑事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套路贷等等。但是这一类司法解释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他们通常会有利于检察院和法院,在审查起诉或审判时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问题。

  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具体在办案时,应该如何针对这些问题具体开展侦查措施,目前还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程序进行规范。

  比如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4项条件,这是法官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最开始程序进入案件的公安经侦而言,他们在立案之后应该重点收集哪些证据?中间的争议焦点应该放在哪里?这个相关的类似于司法解释的文件给出统一的标准。这也导致了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并没有放在4个条件上,也就是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而是放在了,相关人员的个人收入,相关单位的职能架构,相关资金的流向,等等问题。在很多讯问笔录中,对于被告人是否/如何针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等问题,没有太多的侦查或者是讯问,从而导致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相对较薄弱。主要的证据反而成了那一份可能并不具有科学性或客观性的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

  这个问题在传销类案件中也比较常见。对于传销模式本身公安机关往往会收集相关的证据。但是构成传销模式,还区分为行政违法或者是犯罪。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有金字塔结构或层级性法律就一定构成传销犯罪,也有可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政违法传销。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还应该核实另外一个问题及相关传销模式所售卖依托的相关产品是否具有真实的市场交易价值。相关传销模式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为主要目的,还是以销售具体的真实的,有价值的商品为主要目的。这是区分诈骗式的犯罪传销和团队继承式的行政违法传销的关键性区别。对于办理传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定性的关键问题,该项证据或事实才是最核心的问题。但是这类证据在很多传销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侦查,关注的力度并不多。因此我认为公安部应该针对性的。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相关的刑事案件具体领域的司法解释或文件也出台自己相对应的证据收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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